北京刑事律师:继续犯和即成犯的区别有哪些?

2021-07-25 来源:网络 浏览:891次

一、继续犯和即成犯的区别有哪些?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即成犯,“继续犯”的对称。又称“即时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为或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

二、继续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有哪些?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三、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有哪些?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2)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继续犯和即成犯两者犯罪状态是属于对立的,继续犯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的进行犯罪,而对于即成犯就不存在不会的继续的状态的犯罪,所以,不同的犯罪状态所存在的罪名不一样,而且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继续犯和即成犯的区别有哪些?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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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继续犯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向第三人索财之前。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不管是否勒索到财物,都是犯罪既遂。即便是绑架人质后未索财而将人质释放,也构成绑架罪既遂。

判断绑架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可以在该罪法条的规定中看出,即绑架罪第一款没有关于犯罪结果的规定。而结果犯的法条中都有关于结果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是构成该罪的条件,该罪第一款虽未有构成轻伤的字样,但这种情况属于不成为的构成要件。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这里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那该死亡对于行为人来说是意外事件。

(二)、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这里以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罪名以及罪名的轻重程度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找一名刑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无疑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如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了量刑的标准的确定。

不少人认为,成立绑架罪需要最终实现了绑架的目的,比如勒索到了财物或者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否则的话都不能认定构成绑架罪既遂。但其实,由于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实际并不一定实现绑架结果为准,只要是实施了绑架行为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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