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我国的不纯正身份犯是特殊主体吗?

2021-07-27 来源:网络 浏览:1348次

一、我国的不纯正身份犯是特殊主体吗?

对于纯正身份犯来说,应当是存在一个独立的以主体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必要的构成要件;而较之不纯正身份犯而言,首先具备一个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主体具备了特殊身份则符合与该一般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辅之以较重或者较轻(包括免除)刑罚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不纯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特殊的身份会导致加重或减轻刑罚。

逃税罪不是真正的身份犯,逃税罪是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

而对于逃税罪来讲,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逃税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义务的来源有四个:

1、职务要求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作为义务在非纯正不作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与非罪的关键。前三种义务比较好判断(要注意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刑法规定的义务,还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难以判断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种——先行为造成的义务。

三、刑法中身份犯有哪些类别

身份犯属于刑法中重要的一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航空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5、以拥有特定物品为内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置枪支的人员

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严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刑法294条)

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无论是我国的身份犯还是我国的其他人的犯罪都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严格的规制的,此时我们如果做出了相关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国家的社会秩序。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我国的不纯正身份犯是特殊主体吗?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机关由于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造成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到侵权的公民可以起诉 该行政机关。那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优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可以解答您的疑问。

一、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条件有哪些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义务,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义务。其二,必须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要求。

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

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对行政作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必经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是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任由当事人选择。为了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认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标准一致,修订或解释行政复议法时,有必要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协调,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以60日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补充,以情况紧急的不受限制为例外。

二、 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

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

3、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自动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在群众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求助之后,这些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没有启动相应的行政程序,致使公民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除了使公民的利益受损外,还会使人民群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的心理。以上就是优律师整理的内容。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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