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规定是什么?

2021-07-30 来源:网络 浏览:2332次

一、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规定是什么?

不纯正身份犯与纯正身份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特定身份作为量刑轻重的法定条件,后者以特定身份作为定罪的法定条件。二者区别的根源在于,前者的身份影响着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而也就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后者的身份总是与犯罪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因而直接影响到定罪。

不纯正身份犯是“纯正身份犯”的对称。又称“不纯正特别犯”。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身份作为处罚轻重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种。如中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以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条件的不纯正身份犯的适例。

二、身份犯法律规定是什么?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关于犯罪主体,在构成要素上,一般是没有特别限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在有些犯罪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为身份犯。

身份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身份犯是一类犯罪,不是指犯罪人或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身份犯是以行为人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

第三,身份犯是由《刑法》规定的,不是由判例和刑法理论所认可的。这是身份犯的法律特征。也就是说,哪些犯罪必须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哪些犯罪因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而使刑罚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完全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否则不能称其为身份犯。例如,在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即使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也不属身份犯。在刑法规定以后,该行为就属于身份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身份犯罪行为是比较特殊的犯罪行为,也就是不是特指犯罪人或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其次就是如果是纯正的身份犯的话,那么其身份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规定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不作为犯罪的后果是什么?

一、不作为犯罪的后果是什么?

不作为犯罪的后果要根据不作为的具体犯罪类型而确定,遗弃罪有遗弃罪的判罚标准,其它罪也有不同 判罚标准,但都属于不作为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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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一般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但没有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其它人员损失的犯罪情况,具体的处理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罪行来进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进行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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