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为标准,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行为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发生结果为标准,以发生结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不以发生结果为既遂的犯罪称为行为犯。
二、什么是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在行为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这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既遂。如脱逃罪以行为人达到脱离监禁羁押的状态和程度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偷越国(边)境罪以行为人达到越过边境线的程度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都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但是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的判断构成要件是完全不同的,行为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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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吗
在修改了刑法之后,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了污染环境罪。同时还将犯罪成立的条件。也就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是私有财产遭到了重大损失或者是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成了严重污染环境。从理论上来说,这应该是被认为是环境立法由结果犯再向行为犯扩张的一个表现。
但是,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在相关解释上的第一条的前五项将严重环境污染解释成为了五种行为,而后面的九项则是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成了九种结果。
因此,这种的解释方式将行为犯与结果犯的规定在了同一个罪名之下,所以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一个糅和性。
本罪的一个罪过的形态,它包含了过失,而过失,他只是处罚结果犯。
根据相关规定,当中的第一条中的后九项在事实上面都要求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结果才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罪的一个要求。所以啊,综上所说,污染环境罪究竟是不是行为犯是有待商量的。
第一,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是这个本罪的一个前身,但是在最新修改的刑法里边儿已经对他的罪名表述进行了一个改造,而且删除了其中致使公共财产或者是私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是人身伤亡的一个后严重后果的结果犯的特征性表述。因此,这反应出了立法者在立法的思维上面有一定的转变。
第二,虽然他的本罪的罪过形态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但是如果是过失的话,那么就只处罚结果犯,但是这并不能够从逻辑上来得出一个本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的一个结论。因为逻辑推理的一个大前提当中它既是有故意形态,他也有过失形态,所以上述的一个推理他有意忽略了故意形态。因此,简而言之的话,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而并不需要污染的一个结果。
第三,在相关规定当中的第一条的后九项当中,虽然要求了行为犯,对于人生以及财产等要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才是结果犯。但这并不等于本罪也是结果犯。因为即使是行为犯也要求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够构成犯罪,所以我们认为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但并不意味着任何的排放或者任何的倾倒以及处置污染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
只有在特定的地点或者是超过了特定的一个数量的排放以及倾倒还有处置的那么这才能够构成犯罪。因此而在后面的九项其实在事实上是通过污染环境的一个行为来对人生,财产的一个侵害程度所体现的一个环境污染的行为的具体的一个程度。但是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一些结果是难以逆转的。所以。如果将本罪认定为是结果犯的话,可能会导致在刑事打击上面过于滞后,从而不利于环境的一个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