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1-08-13 来源:网络 浏览:609次

一、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强迫交易罪中交易行为的认定

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从强迫交易罪的条文表述看,并未对交易本身的合法性予以界定。强迫他人交易的是合法交易,成立本罪。而对于强买毒品的行为,应依照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强迫他人接受色情 服务的行为,就依照具体行为手段,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进行处理。

二是交易的真实性问题。本罪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或威胁,这表明强迫交易罪侵犯了多个客体,包括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交易者的人身权利和其财产所有权。其中,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为主要客体。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时,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他人财产、人身的侵害方面,而非交易秩序。在具体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时,可以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倍数两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强迫交易行为方式一般不会存在区分上的困难,但是随着“交易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出现,这两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出现了重合。在“交易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交易的外观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因此,在使用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与他人交易的情形中,准确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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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强迫交易罪是通过非法手段来强迫他人进行交易的一种罪行。强迫交易罪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并且也侵犯了商品的交易市场的秩序。关于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优律师的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1、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 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指: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 重后果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 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以上我们可以知道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为主,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但是在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中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限于肢体上的暴力武力冲突,还有口头上形式上的威胁恐吓。另外要注意的是,本罪行是发生在服务交易的过程中,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获得过高的交易费用的,可能会认定是抢劫行为,按照其他法条进行制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优律师十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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