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掘古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 帝陵墓、革 命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二、盗掘古墓罪怎么处罚
盗掘古墓罪既遂会被追究以下刑事责任:
1、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掘古墓造成严重损失等法定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只要被告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就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所谓盗掘,是指未经文物保护部门批准私自挖掘。而挖掘行为应该理解为具有目标性的实行行为。事实上,探墓,是一种寻找行为,能否找到古墓葬是不确定的,所以探墓行为,实际上还是为犯罪准备条件。在探寻到古墓葬之后,进行盗挖,才是犯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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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行为指的是盗贼进入已经去世的故人的坟墓里面,进入其陵墓或埋藏地下的历史遗迹去偷盗取比较值钱的陪葬物品从而做出的不问自取的偷盗行为。类似这样子的不良的社会现象,由古代开始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屡禁不止。
在我国,盗墓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盗墓者盗取已故之人的尸体的这种行为,
那么根据我国的《刑法》条文中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偷盗死者的尸体或者侮辱死者尸体的行为,当事人就会被判处小于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盗墓的行为尸盗取有相当价值的文物的,譬如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的研究价值的坟墓和文化遗址,那么就会被判处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就会被判刑小于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会被处罚相应的罚款。还有一个处罚是最严重,就是被判处大于10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会要求处罚相对的罚款或者没收盗墓者的所有财产。如果是属于以下的情况就会被判处这个相对严重的处罚。
第一:盗墓者所盗取的坟墓被确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盗墓者是这个盗墓集团的领导首要人物。
第三:盗墓者不止一次并且多次做出盗墓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偷盗古代的坟墓或者古遗址并且偷取了有价值的文物又或者是在盗取文物的过程中造成珍贵的文物形成严重的损坏。关于同伙从犯会被判处多少年的问题,如果是盗墓集团中的一份子,有共同参与盗墓行为那么就需要根据盗墓案件的性质是什么,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减轻处罚等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来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