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我国刑法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2021-08-27 来源:网络 浏览:855次

一、我国刑法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 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 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奸罪可以转化为强制猥亵吗?

强奸罪不可以转化为强制猥亵,因为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两者意图目的是不同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 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 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罪。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我国刑法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猥亵儿童罪主体包括了哪些

一、猥亵儿童罪主体包括了哪些

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犯猥亵儿童罪怎样处罚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猥亵儿童罪量刑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

其次,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 奸等行为。

猥亵儿童犯罪是一种恶性犯罪,被侵害的儿童或者未成年人,往往遭受到重大的精神伤害,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往往无法得到支持。此时为了能够减轻刑罚,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请求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猥亵儿童罪如何界定年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猥亵儿童罪中的儿童,既包括了男童,同时也包括了女童,这里对儿童的划分是以年龄为标准的,即只要还没有达到14周岁的,那么都可以称之为儿童。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若是对儿童有猥亵行为,同时构成了犯罪的,那么将会在猥亵妇女罪的量刑上,从重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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