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是有条件的,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人满足以上条件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适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准确限定保证金的具体适用对象,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的数额幅度,严格保证金的交纳、收取、处理方面的管理办法,使该项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证明当事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但在被判刑之前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前提一定要确定当事人在取保了之后事不会再犯任何的罪行就可以申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的标准是怎么样的?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哪类犯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哪类犯罪?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若是满足犯罪构成要件,那么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犯罪类型。这是直接从《刑法》章节判断出来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2、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擅自将他人的信息售出去、通过不合法方式购买他人信息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一旦罪名成立,侵犯他人信息者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