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集资诈骗罪、赌博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590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刑二复字第17号

被告人徐清福,浙江省江山市人,原系浙江风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山市,住江山市。因本案于2012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江山市看守所。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清福犯集资诈骗罪赌博罪,被告人郑志强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告人金江平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浙衢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人徐清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郑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被告人金江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对被告人徐清福、郑志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对被告人郑志强、金江平的判决已生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徐清福于2006年9月22日注册成立江山市中诚快递服务部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期间因高利举债给家人治病欠下大量债务。2008年8月6日,徐清福注册成立江山市光头投资咨询服务所(个体工商户)。此后,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徐清福以投资经营所需为由,许以高息回报,以其本人为借款人,以其注册成立的服务所为担保人,面向社会非法集资,用于高利放贷。2009年5月7日,徐清福又注册成立江山风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9月14日更名为浙江风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明知其经营收益无法归还所集资金的情况下,仍采用上述方式继续大肆非法集资,骗取他人提供借款。所集资金,少部分被徐清福用于投资经营、购买房产及收藏红色藏品,大部分被其用于放贷给赌博人员及支付先前借款的本息等。自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徐清福共向李冬莲、汪益祥、姜正柏等900余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54亿余元,除归还本息1.5亿余元外,尚有4.04亿余元无法归还。

复核还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间,徐清福分别伙同郑志强、金江平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由徐清福提供资金,郑志强管理资金、召集人员,金江平提供部分赌博场所,组织或介绍郑小明、余贞田、柴珠明、柴文华、周衰成、姜正龙、周兴亮等人在江山市区江山国际大酒店等处、福建浦城等处,聚众赌博20余次,徐清福从中抽头获利80余万元。

2012年5月4日,徐清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李冬莲、汪益祥等九百余名被害人或报案人的陈述,柴有仙、周水娟、姜小华、郑顺剑、刘海清、江珂、周宝文、缪爱花、郑晓巍、姜兰仙、周玉友、柴文华、杨海敏、毛云、周衰成、姜正龙、周兴亮、王小庆、余贞田、周顺芳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借条、收条、银行业务凭证、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浙江风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总分类帐及会计报表、查封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清福和同案犯郑志强、金江平均有供认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且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清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徐清福还分别伙同郑志强、金江平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还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徐清福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刑二初字第7号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清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爱明

代理审判员  廖勋桥

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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