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盗墓从犯判刑多少,相关内容是什么?

2021-09-19 来源:网络 浏览:768次

一、盗墓从犯判刑多少,相关内容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从犯是在盗墓行为是起辅助、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从犯的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从犯在刑法中有两种情况一个是次要的实行犯,就是说虽然实施了犯罪但衡量起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那么就是从犯,还有一种就是没有实施犯罪的,以不同的方式帮助罪犯完成犯罪的也是从犯,那么从犯就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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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分几种

一、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分几种?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于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七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共同犯罪中有从犯就一定会有主犯,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犯罪了就会受到处罚。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于主犯来说比较轻,但是明知道是犯罪的,要适当地规劝,并且不去参加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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