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一次宴会之后,甲明知同来的乙开车赴宴,仍在筵席上不断劝乙喝酒,散宴之后,甲认识到乙已经大醉,仍然劝说 乙驾车回家。乙在驾车回家过程中,被交警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 浓度已经达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后乙按危险驾驶罪被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学生:根据我们的酒文化,在宴席上劝同席的人喝酒,是热情、友好的表现。所以,很难将甲在筵席上劝乙喝酒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张明楷:那甲在宴席后劝乙醉酒驾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吗?
学生:甲劝乙驾驶,并不是强制乙驾驶。这样的行为违法性程度比较低,还是不宜认定为犯罪。
张明楷:甲明知乙已经醉酒,还劝乙驾车。而现在醉酒驾驶 的行为在我国可以成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又是故意犯罪, 在理论上,这与教唆他人犯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吗?我认为没什 么不同。只要劝说他人去危险驾驶,被劝说的人的行为后来也构 成了危险驾驶罪,劝说他人的行为就可能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教唆 行为。
学生:如果甲劝乙开车回家,乙在回家途中因醉酒驾驶而发 生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甲除了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以 外,还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吗?
张明楷:根据我的观点,现在可以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 型:一种是一般的过失犯罪,另一种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 犯。其中,后一种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就是故意犯罪。在你说的 这种情况下,因为甲的唆使,乙醉酒开车并造成交通事故时,乙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乙对加重结果有过失,甲作为教唆者当然也要对这个加重结果负责。也就是说,甲的教唆行为不仅与乙造成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而且甲对此是有预见可能性的。如果乙只是酒后驾驶,还没有达到危险驾驶罪中要求的醉酒驾驶的程度,那么劝说者甲就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教唆的行为不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