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41次

案情:甲将假冒的药品辅料提供给制药厂制药厂用这批药 品辅料生产出一小批药品后,在内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药品 有问题但为了赶工期,制药厂将甲提供的这些假冒药品辅料继 续用于药品的生产并销售,最终导致14人因服用其生产的药品 死亡。如何认定甲与制药厂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学生:制药厂在用甲提供的药品辅料生产出一批药品后,已 经知道用这些辅料会生产出有问题的药品,但该制药厂相关人员 为了赶工期,还是继续用这些辅料进行生产,最终导致14人死 亡。显然,制药厂相关人员是专门的药品生产人员,在明知药品 有问题的情况下,已经认识到可能会导致服用的病患伤亡,但仍 然坚持生产和销售;致14人死亡的结果也可以看出制药厂的行 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我认为能够将制药厂的行为 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是该批药品辅料的提供 者,甲明知自己的辅料有问题,但甲既没有直接生产药品,也没 有直接销售药品,所以,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帮

助犯。

张明楷:怎么又想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去了?刑法 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也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所以,制药厂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肯定成立生 产、销售假药罪。至于甲的行为到底是成立帮助犯,还是成立共同正犯抑或是 间接正犯,是需要认真讨论的。

学生:如果制药厂没有对甲提供的辅料进行化验、检査就利 用这批辅料生产、销售药品,最终导致人员死亡,在这种情况 下,就可以认为甲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间接正犯。因 为此时制药厂对辅料有毒有害并不知情,可以认为甲已经支配了 整个犯罪的流程。

张明楷:但是,一般来说,制药厂肯定是需要设立专门的程 序,化验、检验自己购买的原料是不是符合药品生产的要求。而 且,作为药品生产厂家,也确实有义务进行检验。在制药厂没有 按照要求进行检验的情况下,还可以认为甲的行为支配了整个犯 罪过程吗?

学生:在制药厂没有按照规定化验甲提供的有毒辅料的情况 下,制药厂相关负责人员应该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量刑。而甲的行为还是可以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间接 正犯的。此时,甲在制药厂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了制药厂的生 产流程实现了自己的故意犯罪。似乎从这一点,也可以认为甲支 配了犯罪,因而是间接正犯。

张明棺:你的看法有道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般会非常 笼统地说甲利用了制药厂对辅料有毒的不知情这一点,支配了整个犯罪过程。

之前,我看到过这样一起案件。这个案件发生在日本,大致 案情是,被告甲公司是处理危险品垃圾的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 签订协议,由乙公司负责为其处理危险品垃圾,但在签订协议的 时候,甲公司就怀疑乙公司是否会按法律规定处理这些垃圾,结 果,乙公司只是雇佣了几个人将这些垃圾随意扔到北海道等地的 土地上。日本法院的判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共谋共同正 犯,但甲公司对此仅有间接故意,或者说甲公司仅有未必的故 意,因为签订协议的时候甲公司只是怀疑乙公司,认为其 有可能不按照法律规定去处理危险品垃圾。当然,这样的判 决在我国很难被接受,人们一般会认为甲公司不构成犯罪。

回过头来再看看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如果制药厂需要 对所用的药品原料进行检査,那么很难认定甲成立间接正犯,因 为如果制药厂应该检査而不检査,生产出假药的制药公司本身 就可能成立(间接故意的生产假药罪,这样的话,提供假冒的 药品原料的人最多成立生产假药罪的帮助犯,而不是间接正犯。 所以,制药厂是否需要对所用的药品原料进行检查,对于本案的 认定就很关键,提供假冒的原料的人并不当然成立间接正犯。

学生:本案中,制药厂已经检査出甲提供的药品辅料有问 题,但为了赶工,还是批量生产了。所以,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这 个案件中,制药厂相关人员对犯罪结果是具有间接故意的。

张明楷:至少有间接问题,还不一定能排除直接故意。所 以,在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中,认为甲与制药厂相关人员成立生 产、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是完全可能的。

如果行为人向制造商出售某种产品,按照常规制造商是不需要检验该产品或者只需要肉眼检査该产品的,但行为人却在产 品中掺入了有毒物质,导致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致人伤亡, 此时,行为人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这是因为,行为人欺骗了制造 商,制造商本身按常规是不需要检验的。当然,行为人的行为到 底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还取决于供应商与生产厂 家之间的关系,如果两家一直存在合作关系,一直以来都没有出 过质量问题,而且以前都是检查的,就只是这一次没有检査,在 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生产厂家没有生产假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 罪的故意,仅成立过失犯罪。但是,如果供应商与生产厂家不存 在长期合作关系,生产厂家具有检査义务而不检査,这就难以排 除生产厂家具有间接故意的可能了。所以,这类案件还是要具体 地判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对犯罪具有支配性的时候不能 单纯地从支配二字的字面含义出发去机械判断,而是应该在 具体案件中,仔细分析各种情节。另外,支配”是一个翻译过 来的用语,是我们刑法学者经常使用的一个经过提升的概念,所 以还要对这个概念进行规范的分析。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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