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在某小卖部购买了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物品,在店 主没有发现的情况下,用假币结了账。甲的行为除了构成使用假 币罪以外,是否还构成诈骗罪?
张明楷: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争议很大。日本学者一般不主张 将这样的行为再定诈骗罪,他们认为仅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使用 假币罪就可以了。我国学者大多也赞成这个观点,认为持有、使 用假币罪是一个特别条款,无需再使用诈骗罪这一普通条款。我 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上曾经发表过一篇有关使用假币 罪的文章,看法有些不同。日本学者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看法,是 因为日本刑法中规定,行为人知情使用假币时,必须不是行为人 之前购买得来的假币,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偶然得来的。比如,行 为人在买东西时,被找了一张假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为了 避免损失,都可能会尝试着将这样的假币花出去,所以,日本刑 法中的知情使用假币罪的法定刑很轻,减轻处罚的根据在于对实 施这样行为的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小。但如果将这样的行为认定 为诈骗罪,则会处罚较重,这样就有违立法宗旨。但我国刑法的 规定与日本不同,我国的使用假币罪包含了行为人购买了大量假 币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情形。这种行为显然已经符合了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根据。对这个问题的更 详细的介绍,你们可以去看我在《政治与法律》上发的那篇文章。
学生:在行为人使用了大量假币,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 了假币这样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了使用假币罪的构成 要件,也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两个罪的法益也并不相 同,可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两罪的想象竞合。
张明楷:确实如此。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