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立案条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就应该立案追诉。第二种是单位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将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应该立案追诉。因此可见,合同诈骗的立案条件是诈骗行为与诈骗金额相结合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查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2.正确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也可预料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事由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作为合同诈骗犯罪。但如果是本来有履行能力或本来可以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虽经努力,却仍然由于某些原因无力履行的,则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在本质上都是诈骗行为,都有诈骗的故意。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问不同。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条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体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而一般诈骗罪却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式限制。
4、关于诈骗数额的计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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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现代社会,经常可以听到某某又被骗了这一类的谈话,诈骗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似乎十分的常见,而相比较以前来说网络诈骗最近十分的猖獗,以前有合同诈骗,那么,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网络诈骗是基于网络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种诈骗手法,合同诈骗是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的一种诈骗手法,两者的区别在于网络诈骗属于普通诈骗案件,在公安机关属于刑事警察管辖,合同诈骗属于经济侦查警察管辖范围。
还有就是网络诈骗你一般看不到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一般利用网络虚拟身份进行诈骗,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难度比较大。
二、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2、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3、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
三、网络诈骗的手段
假冒好友
诈骗手法:骗子通过各种方法盗窃QQ账号、邮箱账号后,向用户的好友、联系人发布信息,声称遇到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网络上又出现了一种以QQ视频聊天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新手段,嫌疑人在与网民视频聊天时录下其影像,然后盗取其QQ密码,再用录下的影像冒充该网民向其QQ群里的好友“借钱”。防范:遇到此类情况,头脑中务必多一根弦,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本人,确认消息是否源自好友或联系人,避免上当。
网络钓鱼
诈骗手法:“网络钓鱼”是当前最为常见也较为隐蔽的网络诈骗形式。所谓“网络钓鱼”,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或网页等手法,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获取利益。主要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诈骗分子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
二是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犯罪分子建立起域名和网页内容都与真正网上银行系统、网上证券交易平台极为相似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而通过真正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系统或者伪造银行储蓄卡、证券交易卡盗窃资金。还有的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恶意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以窃取用户信息。
防范:遇到此类情况,首先不要在网上随意填写个人资料,开通网上业务前应前往正规银行索要资料,登录正确的网页办理业务,避免上当受骗。
网络托儿
某知名汽车专业论坛上,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些帖子。
[1]先罗列一些市场上比较烂的汽车牌子,弄个嚼头譬如:2012十大烂车排行榜等等,逐个对名单里面的汽车进行批评,而且出口毫不留情,彷佛很为广大车迷着想,令看着心惊胆战。
然后会有一堆人跟帖顶起,附和楼主观点,等帖子的热度一上来,就会有人忽然问:XX牌子的汽车怎么样?有人用过吗?
接下来又有一大堆人上来介绍该牌子的好处、使用心得等等。
看到上面这样一个帖子,很多不明就里的人都容易上当。其实,帖子里面的大部分人都是“托”,先贬低一部分汽车牌子,引起读者同感,然后借机宣传自己的牌子。
网银升级诈骗
警方通报:目前全国最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是利用“××银行E令行卡过期”、网银升级、信用卡升级、网银密码升级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网上转账只需输入常规静态密码及E令(××银行网银客户持有的动态密码显示设备)的动态口令,无需USBKey(硬件数字证书载体)的特点,通过发送“××银行E令过期”等虚假短信息,诱骗受害人登录与××银行官方网址(www.×××.cn)相似的“钓鱼网站”,从而窃取受害人的登录账户和密码口令。一旦得手,犯罪分子迅速通过网上转账将受害人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当受害人发现账户资金被盗时往往已错失破案时机,加之多数民众对这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手法尚不了解,防范意识和能力很低,极易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此种犯罪手法的诈骗短信示例:“尊敬的网银用户:您申请的××银行E令行卡即将过期,请尽快登入www.×××××.com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银行)”
由于诈骗网站大都在境外,接到举报后要关闭该诈骗网站往往需要一定周期,且犯罪分子经常变换域名和IP地址,以逃避打击,因此请广大市民一定提高警惕。
最大的区别其实从名称上也能看出来,合同诈骗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网络诈骗主要是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诈骗,也就是利用的诈骗手段是不一样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