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二人是亲密无间的朋友,两家住得也很近,由于 乙有车而甲没有,乙经常接送甲的妻子上下班。在这个过程中, 乙有时对甲的妻子不规矩,用言语挑逗甲的妻子,但从未与甲的 妻子发生性关系。某天,甲的妻子告诉甲说,乙想占她的便宜, 甲以为乙已经与自己的妻子发生过性关系,当时非常生气。第二 天,甲约乙出去吃饭,乙说自己独自在家,可以到自己家来吃 饭。甲遂拿了刀、下酒菜等去了乙家。甲喝了很多酒后对乙 说,“你不够义气,怎么能对我妻子这样!”乙就低下了头,这个 时候,甲把刀拿了出来,又继续说:“为了让你长点记性,得在 你腿上做点记号。你看这个记号是你自己做还是我做?”乙把刀 拿了过来就往自己腿上扎,一下就扎到了大动脉。甲见乙血流如 注,就急忙将乙送到了医院,但乙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甲的 行为构成犯罪吗?
学生:在这个案件中,显然甲并没有要杀害乙的故意,所以 甲的行为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甲要求乙在自己的大腿上做个记 号,在甲的要求下,乙在自己的大腿上做了记号。强迫他人自伤 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正是因为乙在自己的大腿上做了 记号,导致了自己的死亡,所以,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 害致死。
张明楷:分析案件一定要从客观到主观,如果甲没有实施杀 害甲的行为,就基本上不需要讨论甲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我觉 得甲的行为不一定能够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这是因为,甲让乙在 大腿上做个记号,这样的行为一般来说不会给对方造成故意伤害 罪要求的伤害程度。我国刑法中的伤害与国外刑法中要求的伤害 程度是不同的,我国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是刑法中要求的故意 伤害罪的伤害,而在国外,轻微伤乃至是淤青等都可以成为故意 伤害罪中的伤害。所以,我们国家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也就与国外 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伤害故意有所不同 了。在我国,只有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罪的故 意。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甲拿的只是一把小刀,他的本意是让乙 在自己的腿上做一个小标记,而乙却狠狠地插进了血管,似乎还 不能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般来说,在腿上做标记这 样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轻伤以上的结果,可以认为甲并没有伤害乙 的意图。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学生:按照您的说法,甲的行为只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罪了。
张明楷:甲强迫乙用刀在自己腿上做记号的行为,是可以评 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的。也应当认为甲主观上具有预 见可能性,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比较合适的。
三十多年前发生过这样一个类似的案例。行为人知道自己的 妻子和别人通奸,就向组织反映了情况,组织认为没有证据不好 认定通奸。某天,行为人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妻子正在和他人通奸,行为人将二人捉奸在床以后,对通奸的男方说:“领导说捉 奸要讲证据,所以我得在你的大腿上做个记号。”于是,行为人 用小水果刀往男方的大腿上做记号,结果在做记号的过程中不慎 捅到了动脉,导致男方流血过多而死亡。当时很多人也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但我主张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当然是致人死亡的行为。接下来 就可以由重到轻进行判断。首先,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所以不 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行为人是否有刑法上的伤害故意?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就是,要正确区分日常生活 中的故意和刑法上的故意,不能将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伤害故意当 作我国刑法中的伤害故意。最后,能否认定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我持肯定回答,所以,对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