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故意伤害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18次

案情:甲女和乙男结婚后,乙经常虐待甲,甲因此报过8次警但公安局都以家庭矛盾为由而没有受理。一次二人发生冲突后,乙将甲带到了外地的一间出租房内,在半个月的时间里,乙 多次殴打虐待甲。后来甲偷跑回娘家,娘家看甲伤势严重,将她 送到了医院,但甲在入院不到半个月后就死亡了。医院的鉴定结 论是,器官损伤致使内出血死亡。诊断的医生表示,在医院待了 那么多年,他都没见过像甲那样被打得那么惨的。乙的捋为构成 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学生:乙的行为肯定成立虐待罪,至于能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要考虑乙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张明楷••从死因来看,甲是被乙伤害致死的,所以,甲的死 亡结果是能够归属于乙的行为的。在此意义上说,乙客观上实施 的是杀人行为。只不过这种杀人行为与通常的杀人行为的表现形 式不同。但是,很难认定乙具有杀人的故意。

虽然乙殴打甲的时候,也肯定具有虐待的故意,但是虐待的 故意与伤害的故意并不相互排斥。比如,本案中乙想通过殴打来 虐待甲,但这种殴打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伤害行为,乙显然已经认 识到自己的殴打行为会把甲打伤,所以,乙显然既具有虐待的故 意,又具有伤害的故意。因此,乙的行为肯定能够成立故意伤害 致死。另一方面,乙的行为也是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那么 就可以认为乙的行为成立两罪,即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这种 情况下,可以根据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认为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人, 往往具有这样两种观念:一是他们认为这两罪是排斥关系,二是 他们基本上是从行为人的主观出发来认定犯罪的。在他们看来, 本案中的乙具有虐待妻子甲的故意,并且甲的伤害也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很可能是长年累月的虐待行为所致那么,在虐待的 故意与故意伤害的故意是两种相互排斥的主观状态,以及虐待的 客观行为与伤害的行为互相排斥的前提下,他们就只会认为案件 中的乙仅成立虐待罪了。

在我国刑法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犯 罪,但这并不代表这两个犯罪是相互对立的关系。例如,在德 国,滥待身体和伤害行为就被规定在了一个条文中。不难看出, 不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认定为两个对立的犯罪,对本案的解决 大有裨益。

学生:如果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甲经常被乙殴打,在甲被 带到外地之前就因为乙的一系列虐待行为受过重伤,在乙将甲带 到外地的半个多月,乙对甲继续殴打,致使甲死亡。在这种情况 下,是否可以将乙之前的虐待行为和之后的伤害行为分别认定为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并对二者数罪并罚?

张明楷: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尤其当之前乙对甲的虐待行为 已经达到我国虐待罪定罪量刑的程度,之后乙又对甲实施暴力, 致甲重伤死亡时,乙的多个行为触犯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 罪,将这些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是完全可以的。

学生:我把本案的案情稍加改编一下,您再看看乙的行为构 成什么犯罪?乙和甲结婚之后,经常体罚甲,不给甲吃饭。经过 七八年后,甲由于长年累月的折磨而死亡。

张明楷••我认为,如果不能直接证明甲的死亡是乙的哪次暴 力或者哪几次暴力等伤害行为所致,而是长年累月的虐待所致, 将乙的行为认定为虐待罪更加合适。

学生:即使是故意伤害的行为,也可能是长年累月的行为啊。比如,行为人给被害人投放一种慢性毒药,直到第八个年 头,被害人才被毒成重伤。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家庭成 员的话那岂不是行为人既定不了虐待罪,也定不了故意伤害罪 了吗?

张明楷:在你刚才举的这种日积月累的伤害情形下,行为人 往往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概括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每一次 行为,基本上都是在一个概括的故意下实施的。而在你之前说的 那个常年体罚、不给吃饭的案件中,很难说乙在不给甲吃哪一顿 饭时,乙具有伤害甲的故意,而且你说的体罚太抽象了。打一个 耳光是不是体罚?打一个耳光有没有伤害的故意? 一般来讲,行 为人即使对家庭成员长期虐待,但每次施加虐待行为时却几乎不会有杀人、伤害的意图。

另外,长年累月给被害人吃慢性毒药,致人重伤,虽然是一 种伤害行为,当然也可能评价为虐待行为。由于故意伤害罪重于 虐待罪,所以,对这种行为最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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