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起诉时是按逮捕书上的罪名起诉吗

2021-10-07 来源:网络 浏览:777次

不一定。因为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和批捕通知书的罪名不一致,应当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的罪名为准。

罪名是否成立需由法院作最终判决,由法院决定。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起诉材料进行审判的,但同时也会根据被告人的抗辩及举证材料作出独立的审判结论。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的起诉不能成立,那会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有误,则会依法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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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时可以决定逮捕吗?

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立即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会继续给社会造成危害或者是有逃逸等行为后也是可以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那么在逮捕后也是会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如果在逮捕期间没有足够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后,公安机关也是要立即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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