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和乙是好朋友。某日,甲对乙说,他打算去杀害 丙;乙让曱不要太极端,只要将丙打残就可以了。甲觉得乙说得 很有道理,就将丙打成了重伤。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吗?
学生: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不是乙的这一番话的话,恐怕甲就会将丙杀害。从这个意义上讲,乙的行为具有降低甲犯意的作 用,客观上也减少了行为的危险性,似乎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但甲去伤害被害人这个犯意,也确实是乙鼓动的结果。
学生:乙用使甲具有伤害的意图来打消甲杀人的念头,这种 教唆行为的危险性明显较低了。
张明楷:我也认为对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教唆 犯。但我的解释方法和你不一样。我认为,甲原本就有杀害丙的 意图,杀害的意图是完全可以包含伤害的意图的,这两种意图是 一种递进的层级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甲具有 杀害丙的意图就能够认为他同时也具有伤害丙的意图,乙的行 为并没有使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甲产生伤害故意进而伤害被害 人。所以,乙的行为并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学生:乙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呢?
张明楷:如果有证据表明,甲之前杀害丙的犯意并不是十分 坚决,但乙在积极劝说甲伤害丙之后,甲确实有了一定要伤害丙 的决心,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乙对甲的伤害行为具有 心理上的帮助作用。但如果甲一开始非常坚决要杀死丙,乙为了 让甲不杀害丙,劝甲将丙打残就好了,甲这才没有杀害丙,而只 是将丙打成重伤,在这样的情况下,恐怕不能说乙对甲的伤害行 为具有心理的因果关系。例如,甲来乙家找乙的儿子丙寻仇,当 场就要杀死丙,乙为了让甲不要杀害自己的儿子,劝甲砍断丙的 手,饶了丙的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其他相关条件,也可 以考虑成立紧急避险。
对于这类案件,要从众多案例中的具体案情中,归纳一些基 本的规则。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引起的犯意较之前的犯意程度 低,就不构成任何犯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