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轮奸2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130次

案情:甲指使乙丙丁三人去轮奸被害妇女,而乙丙丁三人是 严重精神病患者。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学生:乙丙丁在违法层面,肯定是实施了轮奸行为的。但由 于他们都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不需要负轮奸的责任。同样,由 于乙丙丁三人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甲指使三人实施轮奸的,甲 可以被认定为轮奸的间接正犯。

张明楷:同意你的分析结论。不过,其中分析的细节还是有 必要展开讨论的。比如,既然已经在违法层面将乙丙丁的行为认 定为实行轮奸行为的共同正犯,为什么能够同时在违法层面将甲 的行为认定为间接正犯呢?

学生:即使根据共犯成立理论中的行为共同说,也至少需要 行为人之间存在一个意思联络,否则的话就不能将没有一点意思 联络的行为人认定为共犯。在这个案件中,我担心的是,严重的 精神病人之间是否存在成立共犯所需要的意思联络。

张明楷:在这个案件中,可以毫无疑问地肯定这些精神病人 之间存在成立共犯所需的意思联络。因为成立共犯所需的意思联 络,并不要求行为人都要具备犯罪的故意,这种意思联络是一种 一般意义上的共同意思,也就是大家都知道对方和自己在干一件 事情这样的意思,显然,再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在当时的环境下, 都是可以有这样的意思的。

学生:乙丙丁成立轮奸的共同正犯,甲又成立轮奸的间接正 犯,这两者应该并不矛盾。因为乙丙丁确实在客观上实施了轮奸 的实行行为,他们能够在违法层面成立共同正犯,只是因为他们 缺乏责任,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甲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乙丙丁的 行为具有支配性,所以,甲是乙丙丁行为的间接正犯,也就是 说,正犯和间接正犯是可以同时出现在一个案件中的。

张明楷:确实是可以这样来理解的。在行为人指使儿童、严 重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中,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 形。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儿童、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某个犯罪的 违法层面的正犯,而指使者则是这个犯罪的间接正犯。

学生:有人可能会有疑问,那就是在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 中,最终只有甲按照强奸罪中的轮奸来量刑,但是一般来说,二 人以上才能构成轮奸。

张明楷二人以上强奸才构成轮奸,这是从实行行为发生时 的违法状态来讲的。但有时候会遇到实施了轮奸行为的正犯并不 具备责任的情形。比如,一个成年男子和一个13周岁的少年去 轮奸一名妇女,最终只有该成年男子被按照强奸罪中的轮奸量 刑,而13周岁的少年无罪。所以,强奸罪中的轮奸是一个违法 形态,并不是责任形态。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轮奸是一种违法形 态,是指共同实行的违法形态,在违法层面必须存在共同正犯的情形。甲强奸妇女后逃离现场,事前没有通谋的乙碰巧经过此地 又强奸了该女的,不可能成立轮奸。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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