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精神疾病患者可分为三类:一为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该类患者在法定期检认定后,无需承担刑责,但须严格监管治疗,必要情况下,由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实现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需依据行动当时的自我识别及行动管控能力做出,这取决于法定的检验程序得出的结论。虽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也非放任自流,而应对其实施家属或监护人的严格紧控及治疗,如需,可借助国家强制治疗权。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此类患者虽为周期性发病,仍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患,在状态趋于稳定时,拥有识别或控制自身行動的能力,理应承担其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三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他们掌控自身行动的能力尚有待提高,故应负刑事责任,但可根据情况适当减罪或从轻处罚。此类精神病患处于前两類者之間,相比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他们并沒完全丧失自我鉴别和行动管控的能力,所以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然而,他们毕竟是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故我國刑法规定,针对此类人士,可从轻或减轻判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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