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罪,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其定罪标准如下:首先,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次,客观上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印章的行为。伪造包括无制作权的人制作以及有制作权的人违反规定擅自制造。再者,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以及社会公共秩序。最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其目的、用途如何,均构成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综合考量伪造印章的数量、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情节,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而作出恰当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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