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例可以作为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判决的一个参考依据。但仅仅是参考,具体判决结果还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亦层出不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反映也很强烈。法院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判决时,要参考以往的成功判例,此时我们是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的规定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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