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转化抢劫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74次

案情••甲抢夺被害人财物时被害人喊救命旁边店铺的乙 丙等人出来看出了什么事情。甲以为乙丙是来抓自己的,就拿出 自己摩托车上的水果刀,朝着乙丙等人挥动威胁,然后骑着摩托 车逃跑了。实际上,乙丙等人只是出来看热闹的,并没有要捉拿 甲的意图。在这个案件中,甲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

学生:《刑法》第269条对事后抢劫的表述中,要求行为人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 相威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抗拒抓捕的意图,并 且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就应该能够肯定这样的 行为是事后抢劫。本案中,甲是以抗拒抓捕的意图向乙丙等围观 人贝以暴力相威胁,所以,甲的行为应该能够被认定为事后 抢劫。

张明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只有被害人及其家属才会抓 捕罪犯,很多围观群众也往往会将罪犯扭送。本案中,虽然乙丙 等围观群众去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并不排除这些人有可能实 施抓捕行为。甲为了摆脱抓捕,以暴力威胁可能对其实施抓捕的 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 劫的。

学生:一直以来,我对《刑法》第269条中的为……”和 正当防卫中的……”的理解有些疑惑。我认为,可以将正当 防卫中的……”理解为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能够起到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的作用,那么,即使行为人不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为目的而实施行为,也 能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可是,《刑法》第269条中的 ‘‘,只能理解为行为人本人主观上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 灭罪证的意图也就是说,不能仅从客观效果层面理解这个 。这又是为什么呢?

张明楷:《刑法》第20条中的为”,与我们如何理解犯罪 的本质、如何理解不法、如何理解正当防卫行为有关。如果站在 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就必须将该条中的为”理解为行为客观 上产生的效果,或者理解成由于因为。《刑法》第269 条中的为”也必须围绕如何才能合理地认定事后抢劫的范围这 个问题进行解释。事后抢劫并不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典型 的抢劫行为。如果要求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已经达到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毁灭罪证这种程度,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事后抢劫的 话,显然就对事后抢劫的要求过高;所以,只要行为人具有这样 的意图即可,至于这样的行为能否在客观上起到这些作用,就在 所不问了。所以,即使在客观上,行为人并不能起到抗拒抓捕、 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作用,但行为人却有这样的意图,也应该 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日本曾 经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行为人入户盗窃了财物,当时被害人 家中没有人,行为人出来以后遇见了一个人,以为自己遇见的这 个人就是来抓捕自己的,就对这个人实施了暴力。可是,这个人 根本不知道他实施了盗窃行为。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符合日本 的事后强盗罪的主观要素,即使客观上仅起到了伤害被害人的作 用,日本法院依然认为,只要行为人以法定的目的实施暴力行 为,就可以将他的行为认定为事后强盗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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