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抢劫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10次

案情: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经营的小卖部以后,打算先将被 害人杀死,再拿走被害人的财物。于是,曱对被害人实施了很严 重的暴力行为,被害人昏迷以后,甲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就将 被害人的小卖部洗劫一空。此时,甲想毁尸灭迹就临时起意, 放了一把火将被害人的小卖部烧毁了。案发之后鉴定,被害人不 是由甲的暴力行为致死的,而是被火烧死的。在这个案件中甲 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学生:这个案件的难点,恐怕应该是被害人的死亡到底应该 归属于甲的抢劫行为,还是归属于甲后来实施的放火行为。如果 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抢劫行为所致,那么,甲之前的行为成立

抢劫杀人①;但如果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放火行为所致,就涉 及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放火致人死亡。在 这个案件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于放火行为那么,.根据这 样的案件事实,就应该将行为人之前实施的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 杀人的未遂,即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 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张明楷:你认为甲之前的抢劫杀人行为未遂死亡结果应该 归属于甲后来实施的放火行为。由于甲在放火时认为被害人已经 死亡,那么,就只能将甲放火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评价为过失致 人死亡。学界有观点认为,《刑法》第115条中的致人重伤、 死亡是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根据这种观点甲放火过失致 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能成立《刑法》第115条规定的犯罪,而仅 成立放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学生:但通说还是认为《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致人重 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也包括行为人过失 致被害人死亡。所以,根据这样的通说,甲的后行为还是可以认 定为构成《刑法》第115条规定的犯罪。

张明楷:如果按照你的说法,甲的行为构成两罪,前罪是抢 劫杀人的未遂犯,后罪是《刑法》第115条规定的犯罪,那么, 在量刑的时候,甲的抢劫杀人未遂行为往往可能会被从轻、减轻 处罚,而在按照《刑法》第115条量刑的时候,甲的行为也可能

①《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过失致 人死亡,二是故意致人死亡。后者是指故意杀害被害人后劫取财物,即抢劫 杀人(罪)。

被从轻处罚。因为如果认为《刑法》第115条中的致人重伤、 死亡包括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话,显然过失致 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要比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的量刑要轻 得多。

学生:如果按照我刚才提出的方案定罪量刑的话,可能确实 如此。但我又觉得将从轻、减轻的处理结果用在这样的案件中, 似乎并不合理。毕竟甲在犯罪过程中,无所不用其极地想杀死被 害人,最终却因为甲对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误判而从轻甚至减轻处 罚,这确实不太合理。

张明楷:这个案件中涉及我们刑法理论在故意的认定中讨论 的事前的故意这个概念。你们刚才的发言都忘记了这一点。 甲意欲通过第一个行为杀死被害人,但实际上是他的第二个行为 才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根据我的观点,甲在抢劫杀人以后,又 毁尸灭迹,毁尸灭迹作为后续行为并不异常,所以,应当肯定甲 的第一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一来,甲的行 为构成抢劫杀人的既遂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两罪, 在量刑的时候两罪应并罚。虽然《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远轻 于《刑法》第115条的法定刑,但从最终的并罚结果来看,甲并 不会因为自己误判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而受到量刑上的优待。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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