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中国刑法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如何立案?

2021-10-26 来源:网络 浏览:833次

一、中国刑法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如何立案?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对于触犯该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该罪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主观上故意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和利益。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中国刑法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如何立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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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人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否构成罪名要看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也说明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什么?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什么?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三、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没有存在该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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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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