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将自己的店铺委托给了乙看管,乙又委托给丙看 管。丙却在看管期间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到工商局办理了店主的 变更登记。丙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学生:如果能够认为,丙在负责看管甲的店铺时,已经占有 了该店铺的话,丙的行为只能成立侵占罪;相反,如果认为丙虽 然负责看管店铺,但店内的财物等仍属店铺的所有人甲占有的 话,丙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欺骗的对象是工商局负责办理变 更登记的工作人员,而被骗的工商局工作人员也具有处分甲店铺 的权限,受害人是甲,丙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张明楷:你的分析思路有对的,也有错的。这个案件的关键 点,就是丙在伪造文件办理登记时,是否已经现实地占有了甲的 店铺。根据通常的社会经验,在个体户等将店面委托他人管理 时,即使没有得到店面所有人的同意,负责管理的人员往往还是 能够处分店面内的货物的。但是,店铺与店铺里的商品,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丙在看管期间,虽然占有了店铺里的货 物,但并不占有店铺本身。丙将自己占有的店铺里的货物据为己 有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占行为,但将店铺本身转移给自己所有 的,则不只是侵占了吧。
问题是,工商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人员,是否具有处分甲 的店铺的权限,如果有,当然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丙的行为 成立什么罪呢?
学生:如果工商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人员,不具有处分权 限,是否可以将丙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店铺的间接正犯?
张明楷: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但仔细分析你会发现,丙 只是从法律上转移了店铺的占有,事实上却未必能转移占有。对 这样的行为能否评价为盗窃,不无疑问。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人 通过欺骗手段到工商局变更股份,或者将他人的股份变更为自己 的股份,或者将自己较少的股份变更成较多的股份。这种情形也 涉及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人员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股份权限的问题。 如果不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是肯定不合适的。在这一前提 下,如果认定为盗窃罪存在疑问,就只好论证工商局负责登记的 人员具有处分权限。可是,在现实中,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人贝只 是进行形式审査,而不进行实质判断,所以,需要进一步论证。 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行为人说出真相,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人员 不会进行变更登记,在此意义上说,工商局负责登记的人员还是 具有一定处分权限的,所以,认定为三角诈骗可能容易被人 接受。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