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二人经常吸食毒品,某段时间该地举行扫黄打非 活动,二人很难找到地方吸毒。丙是甲乙二人的朋友,丙用自己 的身份证为甲乙二人在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甲乙二人便在丙所开的房间吸毒。丙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学生:似乎有可能将丙的行为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宾馆的房间是丙开的,没有丙的允许,宾馆的服务人员和甲乙等人是不能进入这个房间的,所以丙对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开的房间具有支配权。在自己有支配权的场所内让别人吸毒,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张明楷:如果丙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开的房,而是以甲乙两人 的名义开的房,丙只是塾付了房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 将丙的行为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上以及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 丙都不对所开的宾馆房间具有支配权,不能认为他为吸毒人员提供了场所,这样的行为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张明楷:根据你的观点,以谁的名义开房很重要。
学生:因为以谁的名义开房,就决定了到底是谁对所开的房间具有支配权。在丙对所开的房间没有支配权的情况下,就不能将他的行为认定为容留吸毒。
张明楷:人们一般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提供场所给吸毒的人。那是否可以认为,只要行为人给别人提 供了吸毒场所,无论行为人本人是否对场所有支配权,都可能构 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学生:如果行为人对场所都没有一定的支配权,怎么能够将 场所提供给吸毒者呢?那么,为在公园吸毒的人放风的行为是否也能够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这显然不合理。
张明楷:你说得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在这种案件中,如果丙和甲乙一同去吸毒,丙以自己的名义在宾馆开了房间,也不能将丙的行为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这是因为既然甲乙丙都吸毒,丙自己也去吸毒,就不存在谁容留谁的问题了。另外,我觉得还是应该给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限定一下,也就是说,将“容留,’限定为行为人将自己事先已经支配的场所提供给 吸毒人员。毕竟,法条并没有使用“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这样 的字眼,用的是“容留他人吸毒”。从一般用语的角度讲,两种 情况还是很不一样的,“容留”中有一个“留”字,使这个词明 显具有一种行为人事先支配了场所的意味在里面。
学生:从立法设立这个罪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人们给吸 毒的人提供场所,所以,我认为,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都 应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行为,不必考虑行为人 是事先已经管领了所提供的场所,还是当时才管领了所提供的场 所。总而言之,只要行为人将吸毒的人留在了自己管控的场地内 吸毒,就都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张明楷:在涉及是否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问题时,可能就更难判断是否构成“容留” 了。例如,公园的管理人员看到公园中有人吸毒而没有制止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容留 他人吸毒罪?
学生: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似乎可以分为“容”和 “留”来解释。在行为人对某场所具有支配权的情况下,没有制 止场所内的吸毒行为,就可以理解为“容留”中的“容”。例如, 有朋友到主人家做客,突然朋友拿出毒品来吸食,主人并没有制 止,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容留”行为。
张明楷:解释的胆量不小!我再问你们,既然是容留,是不 是意味着要“留” 一段时间,也就是说,短暂地容许他人在自己家里吸毒的,不成立犯罪?
学生:这完全取决于解释的目的是什么。
张明楷••我觉得朋友到主人家做客时,朋友突然吸毒,主人没有制止的,不应当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将“容留’,解释为作为,而不能轻易将“没有制止”的不作为解释为“容留”。
前面讨论的丙为甲乙吸食开房间的行为,还是可能构成这个 罪的。
(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