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是某国有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在该国有公司建设 的某栋住宅楼竣工后,甲交给公司10万元定金,预定其中的一 套公寓。两年以后,房价大涨,该套公寓的市价由500万元上升 到了 1000万元。该公司以1000万元将该套公寓出售以后,甲让 公司将其中的500万元作为“损失费”补偿给自己。如何认定甲 的行为?
学生: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为这笔钱本身应该归该国有 房地产公司所有。甲以权谋私,以所谓的“定金”为名,将本应 属于国有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了。所以,能够将甲的行为 认定为贪污罪。
张明楷:确实,应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你们想想, 如果甲随意可以通过交“定金”将自己公司负责开发的房产预定 下来,出售之后从中赚取差价,那么,国有公司的钱就都被他赚 走了。在本案中,国有公司出售所得的1000万元本应属该国有公 司,甲将售价的一半据为己有了,就是将国有公司的财产据为己 有。所以,确实可以将他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