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其次,在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贪污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需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对贪污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协同作用,不论其在犯罪中具体所起作用大小,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应认定为贪污罪共犯。此外,身份不同的主体相互勾结实施贪污行为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共犯及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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