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会负刑事责任吗

2022-07-01 来源:网络 浏览:298次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1、交通肇事方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标准

(1)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④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严重超载驾驶的;

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第(1)中第①至③项的情形和第④项中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交通事故肇事方刑罚加重情形交通肇事方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事故肇事方其他方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同时具有上述第2条中第(1)中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当中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是被分为了三个档次的,其中,如果是因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话,那么最高可以判处肇事者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交通肇事中肇事方还有可能需要加重处罚,具体还需要看实际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交通肇事的行为,那么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般的量刑标准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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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可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只要出现逃逸行为,逃逸的当事人就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该怎么处罚呢?下面,强律网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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