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导读贪污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193次

案情:甲是某国有卫生院的副院长主管该卫生院的报销事 宜。由于该院经费紧张,甲就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申请拨款 40万元。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该笔拨款,甲找到了市公费医疗办公 室的副主任乙和市财政局的主管科长丙,甲乙丙三人约定,只要 40万拨到了卫生院,甲就用虚开发票的方式,拿出其中的20万 交给乙丙。在按照约定取得该20万以后,乙丙每个人分得10万。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学生: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乙丙二人成立贪污罪和受贿罪 的想象竞合。因为甲将自己单位占有的公共财物交付给了乙丙, 从这个层面来讲,甲乙丙三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甲将20万元 公款交付给乙丙的行为同时具有行贿的意思,但由于甲并不是为 了谋取非法利益,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而乙丙二人接 受了甲的贿赂因此,他们两人的行为还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罪。 只不过乙丙贪污的行为与受贿的行为是同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两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

张明楷:如果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可以成立贪污罪,那 么,他们三人到底是贪污了卫生院的20万元,还是贪污了市财 政局的20万元?三人中间,谁是贪污罪的正犯?

学生:三人贪污了卫生院的公共财物,因为甲交付这笔钱 时,这笔钱已经从市财政局拨付到了卫生院,所以贪污当时,该 20万元属于卫生院占有的公共财物。现在正犯的判断越来越实质 化,由于甲乙丙在贪污的过程中都参与了共谋,没有乙丙二人的 鼎力相助,这笔钱就到不了卫生院,甲也就拿不出来,所以,我觉得三人都是正犯。

张明楷••如果甲乙丙三人在该40万元拨到卫生院之前就已 经从其他渠道拿走了其中的20万元,这样的事实变化,会影响 犯罪的认定吗?

学生:如果是这样,甲乙丙三人就只能按照贪污罪定罪,因 为在40万元还没有到卫生院之前,这笔钱应该还属于市财政局 占有,三人贪污的对象就是财政局占有的公共财物,这样就不存在乙丙二人的受贿事实了。

张明楷:如果甲乙丙三人事先没有预谋,丙按规定拨给了甲 所在的卫生院奶万元,但甲为了以后能够为卫生院争取到更多 的拨款,就将其中的20万元送到了乙丙那里,这样的话,又该如何认定三人的行为?

学生:在您说的这种情况下,甲成立行贿罪;如果甲是分别 送给乙、丙的,乙、丙分别成立受贿罪,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如果是甲将钱送到了乙处,让乙分给丙一些,那么乙丙成立受贿 罪的共犯。在这种情况下,乙丙就不会涉及贪污罪了。

张明楷••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介于刚才假设的两种情形之 间。如果卫生院原本只想申请20万元,经甲乙丙共谋后,多拨 20万元用于事后给乙和丙,那么,丙是贪污的正犯,甲乙是贪污 的共犯。但案情是,卫生院一开始就想申请40万元的拨款,甲 是为了让财政局顺利拨款才提出将其中的20万元给乙丙的。如 果是这样的话,说40万元是卫生院的公共财物,也是可以被人 接受的甲也就是贪污的正犯。在这种情况下,能说乙丙也是贪 污罪的共犯吗?

学生:如果乙丙不拨款,甲就不可能贪污,而且乙丙与甲有 共谋,所以,乙丙对甲的贪污起到了帮助作用。

张明楷:你说的共谋究竟是关于贿赂的共谋,还是关于贪污 的共谋?

学生:二者都有。

张明楷:我觉得,不能一概说乙丙同意拨款40万元给卫生 院是贪污的帮助行为。如果说应当拨款40万元,那么,乙丙同 意拨款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至于事后的贿赂犯罪则是另一回事。 如果说只应当拨款20万元,那么,就像我上面讲的那样,多出 的20万元本来就不应当拨给卫生院,甲乙丙实际上贪污的是财 政局的公款。可能需要实质判断,而不是简单地看卫生院申请拨 款的数额是多少。

另外,假定甲是贪污卫生院的公款向乙丙行贿,甲的贪污与 行贿是想象竞合吗?

学生: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可以认定为想象竞合。

张明楷:不对。明显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贪污行为,另一个 是行贿行为,只不过这两个行为联系得很密切,看上去好像只有一个行为。甲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公款拿出来时,贪污就既遂 了。再将公款用于行贿,就是另一个行为。所以,应当认定为数 罪。当然,这是假定甲以个人名义向乙丙行贿得出的结论。如果 甲是以卫生院的名义向乙丙行贿,则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 罪了。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张明楷主编《刑法的私塾》,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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