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驾驶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07-11 来源:网络 浏览:481次

一、哪种驾驶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如果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的,就会构成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

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还坚持开车,就会涉及危险驾驶罪。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前三种行为均为抽象危险犯,只要成立该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荒无人烟的小路上醉酒驾驶的,因为没有抽象危险性,不构成犯罪。第四种行为是具体危险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二、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在一定意义上也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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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现如今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已经增多,不仅仅再是之前的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了,如果校车有严重裁员或者超载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校车司机构成此罪。而要是因此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的话,则一般不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而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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