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2022-07-11 来源:网络 浏览:416次

一、法院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的单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降低了工程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了重大的安全事故的行为。在量刑上最高可以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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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对于工程质量如何把关,必须要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仅仅是从一个方面管理,其中对工作人员及工程进度都有着明确的管理规定,以保障工程质量的提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丰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市质监站查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发现不齐备或不真实,应当责令补齐或者修正,并在收齐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向丰城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对重大事故的等级、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等均有详细规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1、 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

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和义务

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登记工作,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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