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2-07-11 来源:网络 浏览:468次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  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渭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谓示  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  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  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只有在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才使其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所谓携带,主要包括:随身佩带,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夹带或手中握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时,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 "携带"行为的,尚未造成后果的,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其他犯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  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示  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游行、示  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集会游行示  威法》第五条规定: "集会、游行、示  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  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违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是爆炸物参加集会或者是游行的情形,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处于拘役或者是管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上主要是侵犯了关于爆炸物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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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1.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1.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1.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1.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2.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2.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制造爆炸物使用的刑法不光可以使用与制造,还是用与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方式。除了爆炸物以外还有管制的强制、弹药。都可以适用于本条刑法。犯罪的主体不光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当单位有此行为,将由其负责人承担刑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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