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04 来源:网络 浏览:492次

一、现行刑法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只要犯罪分子存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就是可以立案追诉的,法律上对于本罪的认定是属于行为犯,具体情况根据实际的情节来进行判决处理。

帮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

1、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2、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

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

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恐怖活动类型的犯罪的,只要是涉及到恐怖活动的犯罪罪名和犯罪行为的,都是要被严厉的打击的,因为恐怖活动的犯罪,是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冲击的,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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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的表现有哪些?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二、处罚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有关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标准和认定情况是非常明确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相关犯罪事实的处理情况来进行办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适用错误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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