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