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2022-11-03 来源:网络 浏览:306次

一、刑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1、刑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既遂

《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所谓明知道,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至于行为人盗掘的目的,一股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当然亦不能排除行为人还可以有其他目的、如为了侵占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所在的土地,为毁损、破坏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等。

二、怎么认定是否犯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认定是否犯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需要判断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是否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乃是本罪时判断是否“盗掘”的标准。

如果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掘取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则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过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在掘取过程中不慎造成了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损坏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如果故意使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严重毁损甚至丧失科研价值的,可以按照故意损坏公私财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私自挖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损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

行为人只要盗掘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论盗掘的规模大小、盗掘得到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多少,均足以构成本罪。

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定。正如国家立法机关对抢劫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抢劫到足够数额钱财才构成犯罪,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把轻微的抢劫行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一样,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理。比如说,行为人刚开始实施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即被人发觉而终止犯罪行为,且没有造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任何已经达到承担完全民事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若是明知即将被挖掘的是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是在没有获得相应许可之前,就实施了此种挖掘行为,那么此行为人就可能涉嫌犯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罪名成立的,可能会被法院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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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行为指的是盗贼进入已经去世的故人的坟墓里面,进入其陵墓或埋藏地下的历史遗迹去偷盗取比较值钱的陪葬物品从而做出的不问自取的偷盗行为。类似这样子的不良的社会现象,由古代开始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屡禁不止。

在我国,盗墓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盗墓者盗取已故之人的尸体的这种行为,

那么根据我国的《刑法》条文中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偷盗死者的尸体或者侮辱死者尸体的行为,当事人就会被判处小于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盗墓的行为尸盗取有相当价值的文物的,譬如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的研究价值的坟墓和文化遗址,那么就会被判处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就会被判刑小于3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会被处罚相应的罚款。还有一个处罚是最严重,就是被判处大于10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会要求处罚相对的罚款或者没收盗墓者的所有财产。如果是属于以下的情况就会被判处这个相对严重的处罚。

第一:盗墓者所盗取的坟墓被确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盗墓者是这个盗墓集团的领导首要人物。

第三:盗墓者不止一次并且多次做出盗墓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偷盗古代的坟墓或者古遗址并且偷取了有价值的文物又或者是在盗取文物的过程中造成珍贵的文物形成严重的损坏。关于同伙从犯会被判处多少年的问题,如果是盗墓集团中的一份子,有共同参与盗墓行为那么就需要根据盗墓案件的性质是什么,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减轻处罚等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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