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1、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3、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的对象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
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任何人都不得在明知特定物体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的情形下,依旧实施从他人手中抢夺该特定物的行为。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属于行为犯,也即只要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公民实施了公文的抢夺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有涉嫌犯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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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持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为有期徒刑二年;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4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4)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150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1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200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5)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40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6)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为有期徒刑二年;
(7)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4)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5)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5000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6)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可以说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控是十分严格的,不允许非法持有枪支,即使不能认定构成犯罪,此时也会按照一般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罚。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