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介绍卖淫罪既遂如何裁判?
会处以五年以的有期徒刑。若是法院在审理此类卖淫案件时发现,该犯罪分子介绍十人以上卖淫,或者是介绍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实施卖淫行为,那么此时法院有可能会直接判处介绍卖淫罪承担死刑的处罚。介绍卖淫罪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介绍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介绍卖淫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介绍卖淫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介绍卖淫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介绍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介绍卖淫罪。
(四)主观要件
介绍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介绍卖淫的行为一旦出现不管是造成了什么后果都将认定为是构成了违法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我国的良好社会治安和他人的人身合法权益都会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我国对于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是会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和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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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行为人违背受害者的意志,强迫被害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在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