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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