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 法律依据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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