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打架致轻伤怎么判刑

2023-01-29 来源:网络 浏览:359次

一、如果发生打架致轻伤怎么判刑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A、打架斗殴可能涉嫌的罪名有: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B、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处罚:

1、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打架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这属于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打架都行为具体如何处罚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判断,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一般是进行治安上的处罚,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以及罚款,涉嫌犯罪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导致对方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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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在校学生之间打架,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那就是要看校方是否尽责,是否有过错。日前,该院对这起因学生间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 被告江西省**县英才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英才中学)赔偿原告朱某41331.75元,被告卢某的监护人卢某某、孙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朱某9643.8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朱某11180.11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背景事件:

朱某、卢某和案外人梁某、黄某均系英才中学初二(1)班学生。2011年12月28日下午5点30分许,英才中学初二(1)班教室内,突然停电。案外人梁某怀疑卢某拿了其手电筒而与卢某发生纠纷,在朱某和案外人黄某的介入下,两人分开。之后卢某认为朱某帮梁某,追到讲台上将朱某的面部打伤。黄某将朱某送 到学校医务室并电话联系朱某的父亲,其后朱某的父亲将朱某送到修水县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朱某主张其所受损伤系卢某殴打所致,英才中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卢某某、孙某某在财保**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学校有过错要担责

原告朱某和被告卢某均是被告英才中学的学生,被告英才中学对其学校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及保障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无论是上课时间与否,只要学生上学 期间在其校园内,被告英才中学就无法推卸该义务。且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卢某与案外人梁某之间的冲突之后,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本应早发现矛盾并及时制止、 教育,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场采取措施。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受伤是同学帮助送到校医务室,相关老师只在医务室出现。在 原告朱某伤情较严重的情况下,却是同学通知原告的父亲,原告朱某的父亲赶到学校后将原告朱某送往医院治疗,且送往医院过程中,并没有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 护送,可见被告英才中学在事件处理、救治、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误,因此被告英才中学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50% 的责任。鉴 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依法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律评析:

多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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