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几年过了不算累犯
只要过了五年就不算累犯了;
(一)累犯是在犯罪以后的五年时间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才构成累犯,如果己经超过五年,就不属于累犯了。
(二)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是否适用减刑
1、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刑法》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2、根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在减刑程序方面,应根据《刑法》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如果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则不得减刑。
累犯是在五年之内犯罪才能被认定的,如果超过了五年,那么就不属于累犯了,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如果是属于累犯一般就会从重处罚,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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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可否构成累犯 ?首先我们要了解无期徒刑和累犯的概念。
刑期分为无期徒刑,还有有期徒刑和死刑,而这个无期徒刑其实也就是介于后两者之间的一种严厉的自由刑。一旦犯罪分子被判无期徒刑,就会被剥夺终身自由,是这样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怎么计算呢?根据我国的规定一般是从法官判决宣判之日开始计算,很多人都认为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但其实是不可以的,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那么当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是否可以折抵,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是可以折抵的。
累犯,就是累计犯罪,当中涉及到之前刑罚后的法定期限,很多人在刑罚完或者因为法定原因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重复犯罪,不一定是与之前的罪行相同,只要被判处一定的刑法就算作是累犯。当然,累犯也有不同的种类,即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重点区别在于犯的罪行不同,一般累犯是指再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后五年以内,又再一次犯罪同时要求再次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特别累犯是犯特定的罪刑。累犯中有一种特殊的累犯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对于这种罪行,是没有法定期限的,即使刑满或者赦免后,无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罪的,那么都会被视为累犯,之后自然也会从重进行处罚。
因此,通过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累犯的构成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有期徒刑以上即包含了无期徒刑,但是还有一个条件是刑罚完毕后,无期徒刑是不存在说执行完毕的,但是我国还有减刑制度,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出现赦免的情况时,无期徒刑就有可能会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