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判刑会没收财产吗?
法律规定判刑会没收财产,行为人被判刑之后如果刑罚包括没收财产的,则会被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一种附加刑。
法律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则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行为人被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可以没收属于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没收财产和罚金能否并用
在法律上,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但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不过没收财产与罚金都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是可以并罚的,不过关于这两种刑罚,有如下规定:
1、附加刑之间存在并罚问题,对于不同种的附加刑原则上就会并科。例如,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财产时,可以合并执行。
2、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时,虽然也可以合并执行(先没收全部财产,再由犯罪人通过劳动所得缴纳罚金),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在当代的社会,我国刑罚处罚的种类是包括有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当中就包括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可以和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说判处无期徒刑,在一起共同的适用的。当然了,也是可以独立的对此进行试训,因此违反法律当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有可能还是会被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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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制裁?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制裁。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他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不能涉及犯罪人以外的人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还可以归还;被判没收财产的,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根据我的经验,我认为可以使用以下解决办法来处理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制裁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综述,没收财产属于刑事制裁,不是经济制裁,朋友们要清楚两者的区别。如果被没收财产时一定要注意没收的是个人的财产,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些是不会被没收的。如果没收全部财产也得注意要保留罪犯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在执行此刑法时要具体问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