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延伸知识】1、若借款人为企业投资者,企业借款给企业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的借款,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发生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若借款人为员工(非投资人)此时需要分清借款是为个人所用,还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例如备用金)。如果属于个人借款,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出差向公司借了备用金,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