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方面表现为对于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造成侵害;
2、客观方面现为实行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则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4、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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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生产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以非法谋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