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刑事案件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公诉案件是不能够由个人决定撤销案件的,公安局机关认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后要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撤案;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刑事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审判结果的确定,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分别是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的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人民法院负责的审判阶段。而在以上三个阶段中,直接明确为撤销案件的仅出现在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