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 法律依据
-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