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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