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由如下:贷款诈骗的对象是依法取得贷款资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我国,贷款业务是上述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信贷业务是国家用有偿方式动员和分配资金的重要形式,贷款诈骗行为的存在,妨碍了贷款的正常职能和作用,不利于我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正常市场经济活动。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